不要起爭議啦
參考一下,至於該法律問題的研究意見嗣後有無被廢棄?
66年7月2日臺66刑(二)函字第1000號法律問題:
「放逸他人車輛輪胎內空氣,致車輛無法行駛,是否構成犯罪?」
研究意見:
放洩他人車輛輪胎內空氣,致令車輛無法行駛,是否構成犯罪?按
空氣充入輪胎之內,僅助成車輛之效用,空氣本身原則止應無經濟
價值,本題情形與毀損要件不合。
又本題之「他人車輛」,與供運輸之舟車有別,而所謂「放逸」車
胎空氣之行為,亦與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或剝奪人行動自由
罪三要件件未盡相符,以甲說之結論為當。
註:甲說「放逸車輛胎內空氣,並非毀壞輪胎,空氣非財產故不成
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