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願課本上有一題:
甲幫助乙夫之妻子丙,與丁通姦!
1.乙對甲提告,效力及於?
2.乙對丁提告,效力及於?
3.乙對甲、丙提告後,撤回對丙告訴,效力及於?
想法:
我有google了一下,有人說通姦沒有幫助犯,那表示甲就無罪囉,也不用討論下去了。
課本給的答案
1.效力及丙丁
2.效力及甲丙;黃東熊認為只及甲。
3.告訴及於甲(幫助犯?)。撤回效力不及丁,但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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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
a. 依照黃東熊的見解,那第一題應該也不及丙?
b. 甲究竟扮演什麼角色?
c. 如果通姦有共犯,那甲應該屬於無特定關係之相對告訴乃論的類型?所以不及丙?
已經有點混亂了,還請板友解說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