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既未遂的判斷

作者: SpaghettI101 (瞧到床頭自然直)   2016-07-05 09:51:05
※ 引述《stken12345 (郎君)》之銘言:
: 小弟在寫題目的時候,看到這題很輕鬆寫了答案,結果照書上解答居然錯誤
: 不知道是哪個環節出問題,先附上題目跟解答,後續寫我的推論
: 甲某日返家後,見室友乙大叫中頭彩了。甲適逢考試落榜,心灰意冷,便將刀架在室友
: 的頭上,取走彩券後便奔去銀行兌獎,才發現開獎期數不對,該彩券已過期。下列敘述
: 何者正確?
: (A)甲屬不罰之不能未遂
: (B)甲為強盜罪之幻覺犯
: (C)甲為強盜罪之既遂
: (D)甲為強盜罪的未遂
: 詳解(D)參最高法院100年台上5663號判決:「...」本題該彩券已經過期,
: 故僅是廢紙一張,並未造成財產損害,不能論已既遂;然甲之行為從一般人
: 的角度,及其當時之主觀意識來看,已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應認已著手,
: 屬未遂。
: 我的推論過程是:甲脅迫致乙不能抗拒,且取走乙人財物,故既遂。
: 所以是還得判斷客觀上財產法益是否確實受侵害嗎?
: 如果說今天甲騎車在路上行搶機車騎士前方的袋子,結果回家發現袋子裡面裝的是大便
: 甲也僅為搶奪罪未遂嗎?
: 翻了好幾本刑總的書 都沒有看到類似的討論
: 困擾了我不少時間QQ
小魯弟也來野人獻曝一下,還希望版上各位強者不吝指正。
如果這題是考在申論題的話,我覺得爭點會是在「所有意圖」的部分。
強盜罪的客觀購成要件包含:先行為的強制手段、後行為的取財行為、前後行為的手段
目的關係。本題中「架刀行為」該當強制手段,「取走彩券的行為」該當取財行為,兩者
間也具備手段目的關聯性,所以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這邊的問題在於「過期的彩券」是否仍屬於強盜罪所要保護的財產法益?
所謂的財產法益可能係指所有利益或是持有利益,本題中乙確為該已過期彩券之所有人,
彩券本身亦是有體物而屬於「他人動產」,所以在甲取走彩券後確實造成乙對該張「過期
彩券」的所有利益遭破壞(乙不能再以所有權人的地位自由對該過期彩券行使所有權),
故財產法益確實受損。
主觀構成要件則包含強盜故意、所有意圖、不法意圖,而所有意圖又可分為消極要素跟積
極要素,前者係指「持續排除所有之未必故意,此排除所有的對象依綜合理論係指竊取之
物體本身或物體有體化之價值」;後者係指「意圖至少短暫地將他人之物或價值據為自己
或他人所有」。
本題中行為人主觀上的所有意圖是「彩券本體」跟「兌換後的彩金」,對彩券本體應沒有
疑問,但對兌換後的彩金則有疑義。比較常見的例子應該是誤以為影印卡有額度而竊取或
是誤以為電池有電而竊取,這時所有意圖也包含到影印卡跟電池所表彰的經濟價值,縱使
客觀上影印卡沒額度或電池沒電了,但所有意圖仍包含到「影印卡本體及電池本體」,所
以仍會有所有意圖。
雖然對「兌換後的彩金、影印卡額度或電池的電力」具備所有意圖,而客觀上又不存在,
似乎成立「主有客沒有」的未遂?但是通說認為所有意圖跟不法意圖都是純主觀要素,所
以即使客觀上不具備也沒關係,而無庸討論「有體化之價值」的未遂,只要討論「有體物
本身的既遂」即可。
因此我以為本題中對「過期彩券本體」應該成立強盜罪的既遂才對。
不過以上是我對申論題粗略的想法;如果是選擇題的話,我覺得那就放過它吧,書上的詳
解都找出實務見解支撐未遂的說法了,那在寫選擇題時就當作它是未遂吧,不要跟它過意
不去,反正一題也只是兩分而已,與其花時間搜尋既遂的實務見解不如讀其他科,這樣會
比較好~
以上是我的見解跟心得,還請版上各位不吝指正,感恩。
作者: cheermin (客體錯誤)   2016-07-05 10:14:00
我也覺得既遂!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6-07-05 10:39:00
應該是未遂主觀=未過期彩券 客觀=過期彩券讓過期和未過期彩券得到相同評價 不覺得很怪嗎?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7-05 10:46:00
我個人覺得不會也 就跟強盜有效票據跟搶無效票據不是都一樣?
作者: ultratimes   2016-07-05 10:50:00
別說強盜了,即使詐欺罪,騙到人家提款卡但還沒領到錢騙來的提款卡本身即已經成立詐欺罪的依據,更別說強盜因此騙到提款卡本身已既遂,不必等到領到錢反而該討論的是騙來的提款卡領錢時,會不會又有新的罪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6-07-05 10:52:00
行為人要的是彩券可兌換的財產 而不是彩券本身 而且彩券沒有流通性 和票據不太一樣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05 10:58:00
既遂啦,若該張彩券對受害人有情感上意義呢,所以竊盜搶奪強盜無庸檢討被害人是否受有財產上損害。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6-07-05 11:01:00
行為人主觀上應該不會想到彩券有情感上利益這回事彩券又不是照片或信之類的東西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05 11:31:00
不是行為人看清楚好嗎,我是指被害人抱歉,是我眼殘看錯。XD
作者: pochayo (pochayo)   2016-07-05 11:56:00
XD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6-07-05 12:43:00
客觀上,雖著手實行犯行,但構成要件未完全實現,屬未遂
作者: cheermin (客體錯誤)   2016-07-05 13:10:00
所以意思是,我可以隨意搶別人的金融卡,反正沒有密碼也不會既遂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7-05 15:07:00
樓上你的想法就跟一般民眾一樣,以為未遂=無罪嗎??
作者: shine0542 (辰亦)   2016-07-05 15:31:00
未遂不等於無罪......看有沒有明文規定懲罰未遂犯
作者: torpon (也無風雨也無晴)   2016-07-05 15:32:00
其實申論重要在推導過程而不是結論吧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7-05 20:29:00
對被害人來說已經是既遂了,彩券有沒有價值只是事後的價值判斷罷了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6-07-06 00:42:00
很明顯就是「未遂」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6-07-06 15:27:00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有處罰未遂犯,想拿分數選我正解 XD本題無法成立搶奪,因受害者已處於不能抗拒的程度。本題亦無法成立竊盜罪,因係用暴力而非屬和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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