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7-11 16:05:49102年司法官一試第36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育一子戊。惟甲乙感情不睦,甲離家與有夫之婦丙同居,生下一女己
,並撫育之。乙亦與有婦之夫丁男交往,生下一子庚,由丁男撫育之。甲死亡時其繼承人
為?
答案是:乙、戊、庚。無疑
如果今天題目變成甲男跟「單身的」丙同居,生下女子己,並撫育之。
這樣會構成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嗎?
煩請各位前輩解惑!感恩!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11 16:14:00會
請問庚子為何可以繼承甲男財產?請問是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認定庚子為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所以可以繼承嗎?
除非甲、乙或是庚提否認之訴,否則法律上就是甲乙婚生
可以請問己為什麼沒有繼承權嗎?甲有撫育的事實 不是就應該視為婚生子女 這樣沒有繼承權嗎?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12 12:47:00不能撫育別人的婚生子女所以己當然不取得繼承權
後來想一下 了解了XD 是不是一樣因為民法1063第一項的關係 所以己還是推定為丙夫婦的婚生子女 所以不具甲這邊的繼承權(除非丙夫有去打否認之訴後 然後判決己非其婚生子女 甲才能認領)是這樣嗎?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12 22:26:00抱歉,跳tone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