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緊急命令的授權範圍為何?

作者: unknown (ya)   2016-07-17 18:35:38
請教 緊急命令的法律位階 是和法律相同嗎?
因為他是由憲法規定的,對外直接發生效果的法令,用以因應緊急狀態
但必須要由立法院追認
那麼,假使她的位階是法律位階,是否可視為特別法?
然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優先適用?
我國緊急命令的法源依據為憲法第4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依大法官釋字543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
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
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
立即失效。』
舉例而言,假設今天國內發生類似土耳其的軍事政變,或是兩年前的太陽花學運,
面對這樣的緊急事態,總統可否發布緊急命令,並根據緊急命令的授權,
凌駕於普通法律之上
跳過一般的正當法律程序,直接逮捕、拘禁嫌疑犯,
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理由,對言論自由做適當之限制
這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嗎?
就法論法,以法律專業的角度來看,如何詮釋緊急命令的定位和授權範圍?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7-17 19:12:00
你都說了是法律,理論上還是要受憲法控制再講下去就很深了,大法官違憲審查會有一套模型,你可以去翻司律的參考書看看
作者: xj370793 (supermilk)   2016-07-18 12:04:00
啥鬼....緊急命令本來就相當於法律而且優先適用了定位也寫的很清楚了,為了避免緊急危難和重大變故,在法理上有所謂所謂緊急不適法,憲法上授權依據就只有行政院會議決議跟總統發布而已你自己自己想想,如果不優適用,難道定了緊急命令還適用普通刑法?那訂這個緊急命令要幹嘛?要如何應付緊急情況23條也很清楚了,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可以限制,這沒有什麼問題阿你如果要精確的界限就要去翻學者的書了,這個很少人在討論的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7-18 15:13:00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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