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緊急命令的法律位階 是和法律相同嗎?
因為他是由憲法規定的,對外直接發生效果的法令,用以因應緊急狀態
但必須要由立法院追認
那麼,假使她的位階是法律位階,是否可視為特別法?
然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優先適用?
我國緊急命令的法源依據為憲法第4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依大法官釋字543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
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
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
立即失效。』
舉例而言,假設今天國內發生類似土耳其的軍事政變,或是兩年前的太陽花學運,
面對這樣的緊急事態,總統可否發布緊急命令,並根據緊急命令的授權,
凌駕於普通法律之上
跳過一般的正當法律程序,直接逮捕、拘禁嫌疑犯,
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理由,對言論自由做適當之限制
這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嗎?
就法論法,以法律專業的角度來看,如何詮釋緊急命令的定位和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