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當事人提報當下,公務員是否既有立即登載之義務來看。另外,還應以當事人是否有明顯惡意而定, 如果惡意謊報,就可能成立214。另外,可不可能對善意第三人產生不利效果,也是判斷標準之一。車禍案件:謊報者成立164頂替罪,是對自己不利而已,因此不成立214。請注意,214是社會法益,社會通常都有一個要件,就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如果你犯的罪不會害到他人,根本不會成立214。因此,164頂替罪雖然有讓公務員不實登載,但並未生損害於他人,反而是對本人不利而已,因此不用討論214。至於業務侵占又謊報遭人竊盜,不僅對公司不利,也可能使檢察官偵辦無辜之人,有對他人造成不利益的可能性。因此,成立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