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司律一試民法第33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07 18:12:30
※ 引述《jaychang1988 (花雪)》之銘言:
: 題目:
: 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1000萬元,若甲死亡,
: 除乙之外另有A子為其繼承人,則乙可分得若干遺產?
: 官方答案給的是(C)750萬
: 乙可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先取得半數的財產(500萬元),
: 再與A依繼承之規定,均分剩下的500萬元(所以再分得250萬)
: 我有疑問的是,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取得的500萬也叫「遺產」嗎?
財政部說他不是遺產,因為那一半不用課稅
夫妻財產採共同財產制經依非訟事件法登記有案者,
夫妻之一方死亡者,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
得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
惟如有同法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時,
應以生存之他方對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以外之財產,
列為遺產課稅
(財政部70/01/07台財稅第30119號函)
財政部說的,不知道大師/考選部能否接受?
從贈與及遺產稅法(遺產定義)+民法整個體系來看,也許是一招
: 「遺產」不是只算依繼承之規定取得的250萬嗎?
: 還是我想太多了?
有強者要去釋疑嗎
作者: DEATHorz (風之飄邈)   2016-08-07 18:17:00
請借我轉去作釋疑內容^^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8-07 22:56:00
那跟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是一樣的,是債權而不是遺產。所以,才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裡。連一分錢都不放過的國稅局都不認為那是遺產了。
作者: simplegray (昆山片玉)   2016-08-08 13:54:00
函示沒說不是遺產,只是不用列入課稅範圍吧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6-08-08 22:57:00
不對喔 "依本法規定" 而不是 "全部遺產 課徵遺產稅"
作者: simplegray (昆山片玉)   2016-08-09 10:50:00
同樓上k大見解。課稅客體跟是否是遺產無必然關係「依本法規定」就是看該法對於哪些部分要課遺產稅而已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6-08-09 22:26:00
遺產可能課稅可能不課稅端看稅法規定 所以有課的是遺產但是無法反推沒課的就不是遺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10 14:29:00
蠻有道理的,所以要以這個理由去申請,難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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