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ychang1988 (花雪)》之銘言:
: 題目:
: 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1000萬元,若甲死亡,
: 除乙之外另有A子為其繼承人,則乙可分得若干遺產?
: 官方答案給的是(C)750萬
: 乙可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先取得半數的財產(500萬元),
: 再與A依繼承之規定,均分剩下的500萬元(所以再分得250萬)
: 我有疑問的是,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取得的500萬也叫「遺產」嗎?
財政部說他不是遺產,因為那一半不用課稅
夫妻財產採共同財產制經依非訟事件法登記有案者,
夫妻之一方死亡者,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
得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
惟如有同法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時,
應以生存之他方對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以外之財產,
列為遺產課稅
(財政部70/01/07台財稅第30119號函)
財政部說的,不知道大師/考選部能否接受?
從贈與及遺產稅法(遺產定義)+民法整個體系來看,也許是一招
: 「遺產」不是只算依繼承之規定取得的250萬嗎?
: 還是我想太多了?
有強者要去釋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