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司律一試民法第33題

作者: orcfighter (...zzzZZZZ)   2016-08-08 02:12:31
這麼說好了 共同財產制是夫妻雙方的財產
一起加起來使用,所負債務也由共同財產清償
若是因為單方死亡,就認定共同財產全部都變成對方遺產
這不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例如:假設甲有一千萬,乙無財產,雙方結婚約定共同財產制
乙先於甲死亡,結果共同財產都變成乙的遺產
1039第三項也指出,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
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
也是使用請求字眼而非繼承字眼
該1039所指的就並非遺產,而是與1030-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有相類似性質,應可類推適用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08 10:12:00
不奇怪,因為公同共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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