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人獻曝105年司法三等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第三題,
希望能跟大家分享並歡迎討論。
本題核心概念其實跟四等法院組織法第一題一模一樣,
但更上一層樓,加考另訂「檢察署組織法」的評析。
如果已經認為法院與檢察署併同一部組織法是缺失,
自然會導出應另定檢察署組織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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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組織法包括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請由本法說明檢察機關是否屬於法院。近有
以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權責、法官與檢察官角色不同等理由,倡議制定「檢察署組織
法」之意見,試就制定該法之必要性,申述己見。(25 分)
Ø 擬答[1]
(一)關於檢察機關是否屬於法院,分析如下
1. 以組織法觀之,法院組織法第58條規定審檢配
置。且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認為,凡國家
為裁判而設置之機關,均屬廣義法院。
2. 學理上認為,司法權乃三權分立下,與行政、立
法相對等之國家權力。為使司法權足以對抗行政
、立法兩權,應包含審判及追訴。故檢察權乃司
法權之內部分權,檢察機關應屬法院。[2]
3. 惟,法官職司審判、檢察官職司偵查追訴與執行
,縱均屬為達成司法目的之國家作用,職權仍迥
然有別。將法官隸屬之法院與檢察官隸屬之檢察
機關併同規範,易生混淆,不利司法威信。
4. 司法院釋字392號解釋雖肯認檢察機關為廣義司
法機關,但仍強調憲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
「審問」,係指法院審理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
不得為之,足證其間之不同。
5. 故,檢察機關應不屬於法院。
(二)試就制定檢察署組織法之必要性,分析如下
1. 檢察機關與法院之職權、功能皆不相同,以法院
組織法共同規範,有其歷史因素[3]。然審檢分隸
後,各級法院隸屬司法院,各級檢察機關隸屬法
務部,組織上已互不隸屬。
2. 檢察官以公益代表人地位,指揮司法警察偵查犯
罪,擔任國家公訴人蒞庭論告,透過審級制度監
督法院裁判,兼採起訴法定與起訴便宜原則保障
國家法秩序與人民基本權利。
3. 檢察官與法官職權對立、角色不同,為免檢察官
以法官自居,混淆自身公益代表人之地位;為免
民眾混淆審檢分立之制度事實,質疑司法公正。
應有另制定「檢察署組織法」之必要。
[1] 每行22字共30行,計602字。
[2] 朱朝亮,檢察官之定位與使命,收錄於檢察官倫理規範,元照出版,2013年7月,初
版,頁38。
[3] 民國69年以前,審檢合一,故將法院與檢察機關組織併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