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關公告某路段為行人徒步區。關於該公告之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告之性質為一般處分
(B)自公告日起發生規制效力
(C)居住於該路段之住戶不服該公告,得提起訴願
(D)該公告未經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發生效力
答案是D
但是我看行程法110第二項說明是「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
日發生效力。」
是因為110條第一項,「書面以外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
達
、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嗎?
所以就算不用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只要使相對人知悉就好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