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順便請教民法第一題
丙竟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
嗣後,丙又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 17 歲之戊。
(一)何人可以取得 A 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
與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
所以到底是1.丙一債二賣
還是2.題目是講丙將債權讓與丁,丁又將債權讓與戊,題目設定錯誤
當時在寫這題時覺得很怪,最後從2.的方向去寫
想問問大家意見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6-10-24 17:17:00丙一債二賣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10-24 17:18:001這文字敘述上毫無疑義
QQ因為很多題目都是照甲乙丙丁戊的順序問下去...
一債二賣我一開始也看成丙賣給丁,丁賣給戊,但是後來要開始寫戊就發現都是丙賣的老實講這題我覺得題目很佛了,他還告訴你他要看到檢討丙丁跟丙戊間的買賣跟移轉契約XD題目如果有出錯,一定會記得更正的吧!假設題目出錯太可愛了,囧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16-10-24 17:42:00根本就不會準物權的買賣呀
這題好像很有趣,丙讓給戊是不是有標的不在的問題?看完只覺得是舉證的問題吧...
作者:
gs1 (Zzzz...)
2016-10-24 18:12:00王澤鑑書有吧 只是大家都不會去看
最高法院近年有見解認為債權一物二賣為客觀給付不能102台上1825。但我從甲丙間通謀虛偽,就認為丙未取得A債權,故丙本來就沒處分權,丙戊皆不取得A債權...只能說一步錯步步錯啊 QQQQQQ寫錯,是寫成「丁戊皆不取得A債權」。慘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22:00我也是寫無人得取得A債權
小弟以戊得主張其不受通謀拘束,且讓與債權之物權行為純獲利益,戊可取得債權,第二題才會有通知債務人的考點可寫吧,不知是否有誤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23:00第一步也是先寫通謀虛偽無效,丙沒取得所有權 後續的準物權行為都是無權處分丙沒有處分權,戊也沒辦法純獲法律上利益呀
然後準物權行為有無善意受讓,也是一點 QQ反正這題很煩啦,很雜亂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28:00可是戊是善意,通謀無效可以對抗他嗎?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28:00第二小題就變成即便即便通知讓與,但是債權人仍是甲,對甲的清償仍生清償效力
我的寫法和樓上一樣,但.....很抖XDDDDDDDDDDDDDDD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0:00靠,我又錯了。我寫通謀無效不能善意的戊,然後戊純獲法律上利益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31:00我也超抖呀 看到你也這麼寫我就心安了(哭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1:00然後第二小題我放棄跑去寫身分法,然後身分法算錯
答案寫得和參加三次以上的考生一樣,並非好事 XDDDDD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2:00我現在要大罵髒話了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32:00通謀虛偽能否對對抗我也想過,不過考試沒時間慢慢想 只能勇敢的寫下去
我的解法跟大家差不多,但就死在丙戊和丁戊的差別XXXX丙戊還是丁戊好像不影響第2小題的結論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3:00戊只有17歲,所以他的善意是沒有意義的嗎?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5:00我以為這個不是善意受讓啊,我想的是對戊來說丙是有權的...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6:00看到這樣,我第二小題放棄好像也沒差了,第一小題就想錯了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8:00我記得甲丙是通脈虛偽,所以想說他的無效不能對抗善意的戊,對戊來說甲丙債權已經移轉了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16-10-24 18:39:00訴訟法偏簡單 實體法越考越刁鑽補習班也沒什用 只會講舊爭點 qq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40:00然後丙戊的買賣契約,因為戊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認而無效,可是債權移轉契約戊純獲法律上利益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41:00我不太懂,我覺得我是被戊善意這三個字誤導了還好我沒有繼續寫第二小題,轉去寫身分法,雖然身分法又算錯了看來根本都沒差我是全錯
千言萬語不如法條一條309,如果前面的答案是甲,那用309依債之本旨生清償效力,回頭在提通知只生對抗效就收工,這我覺得張台大說的用法條取阿斗,才寫的完,話說問清償,清償第一條309,阿斗就在那等著,不生清償才有相對人抗辯啊,但是如果不是甲,那就完全不一樣,今年雖然自知不會取,但才體會到法學方法到底是啥準物權行為沒有公示外觀就沒有公信原則,而且有那一條可善意取得債非中性行為要保障戊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å»)
2016-10-24 18:51:00我知道啊,但是甲丙通謀虛偽不是不能對抗善意的戊嗎?我沒有寫到善意受讓
問題對抗要甲戊間行為有效,否則對無權利的人都不得對抗,不就無效無效自始當然絕對,對任何無權利人都不得對抗,不就絕對,不就無效
問個笨笨的問題…題目不是問契約嗎?為什麼要講到準物權…?
作者:
qqq3232 (章魚燒)
2016-10-24 19:07:00戊可以主張87但書 可是法代不同意
作者:
tesc (new me)
2016-10-24 19:07:00準物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可以主張87條但書
作者:
qqq3232 (章魚燒)
2016-10-24 19:08:00應該甲還是真正所有人吧
作者:
tesc (new me)
2016-10-24 19:11:00買賣契約法代不同意不生效力,但受讓債權部分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無須法代同意,主張87條但書後戊有效取得債權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9:13:00法代不同意,丙戊買賣契約無效,那債權移轉戊純獲法律上利益,戊可主張87但嗎?我自己是寫可以要死ㄧ起死,請問大家保險法那個是怎麼檢討法條的?我完全把法條抄一抄亂掰,這個是不是有文章?
作者:
MontoyaX (腦殘遊記發售中)
2016-10-24 19:21:00保險法那題是葉啟洲老師月旦180期文章嗎?
我還以為是江朝國老師 XD 是被保險人 不是要保人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9:26:00如果是葉,我記得司法官他也出了他的文章這個老師......
64是老考點了 但我太久沒碰 居然不知道條文修正了(抖.)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9:36:00我沒有抄64,我想說不是訂約時出問題
WUII跟我想的一樣戊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但債權行為無效,所以甲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但是看了其他人的討論就又.....
剛剛在書店看到江老師的書,翻了一下,民訴第一題之(二)財產事件的人證居然不能職權調查…完全沒想過
應該是辯論主義,法院不得採納當事人未主張之證據作為判決依據
作者:
lef1986 (303)
2016-10-24 20:14:00我也寫辯論主義
NOOOOOOOO名詞寫錯了QQQQQQQQQQQQQQQ
辯論主義命題之一 非經當事人主張證據不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另外 債權讓與之準物權行為 應與 債權買賣契約分別觀察,於後者,應並非單純受益,法代得否認;於前者,因單獨取得債權可認為單純受益,又主張87條之利益應非意思表示,無庸得法代同意,戊得基此主張讓與有效拙見啦另外民訴308 似應限縮適用於有證據偏在一方之情形,例如公害污染拙見2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10-24 20:42:00308?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10-24 22:30:00
孫森焱師 書上似乎有
那題應該是因為法院已經有心證了 職權調查應該是法院只憑當事人提出之證據無法依心證認定認定時才能職權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