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jjhhggg (太陽)》之銘言: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據匿名信函告發某立法委員有貪瀆嫌疑。該組檢察官甲未經檢
: 察總長指示,即自行發動偵查,其後並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名義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 。試說明甲所進行之程序之合法性。
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其行為之效力應如何評價?
姜世明第五版「法院組織法」頁113提到結論「充其量僅止於違反內部的
行政程序,對於所提起之公訴的效力並不生影響,該項起訴仍屬有效。」
另114頁則說明「其違反檢察一體原則,僅能依司法行政監督的規定,對被
監督之檢察官為行政處分。」
以上是建立在書中所舉的例子「花蓮地檢署向花蓮地院」起訴。
但題目是「最高法院檢察署」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事務管轄是?
何以法組63條之1明文規定特偵組不受同法62條管轄區域拘束?
另「立法委員貪瀆嫌疑」在未經檢察總長指示辦理前,顯不在特偵
組所轄案件之內(63條之1第1、2款)。
故該檢察官甲此舉存在諸多瑕疵,即便知該立委有犯罪嫌疑,豈能逕自
向地院起訴,其程序恐非合法。
補充一點廢話,其實像「檢察官違反檢察一體而起訴」這種題目,個人
不太認同還要分兩說,諸如「程序不合法」、「起訴合法」、「起訴合
法但要補正程序」、「退回起訴書」、「通通合法」之類的,直接採姜
世明書上的寫法,會比較乾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