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 怠為處分之訴願 偷渡問讀書會

作者: maxim20xx (阿撐)   2016-11-19 07:01:32
抱歉 小魯的描述不好
害前輩們不知道小魯再問甚麼
小魯想辦法再把問題問的詳細一點
: 人民向機關提出申請
請求機關做成特定之受益處分
: 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 人民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
: 如果原機關因該訴願"有理由"
因此對人民所提出的申請作成決定
惟原處分機關對人民之申請作出"否準之處分"
小魯的問題是說
代為處分訴願主要應該是要求機關於期間內做成處分
卻沒有特別要求說機關一定要作出有利於人民之處分
原處分機關確實有受理訴願
也有依人民之請求而做成處分
只是作出之處分是"否準人民申請之處分"
機關之OS:
我只是忘了作處分啊
你居然他娘親的給我訴願
好啊 我接受你的訴願
我也對你的申請作處分
只是我拒絕你咧
反正訴願法又沒規定我一定要做成有利之處分
打我啊 笨蛋
: 人民對該"否準之處分"
: 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駁回處分之訴訟
: 還是必須向訴願管轄機關重新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
小魯已經用近畢身詞彙表達心中那滿滿的疑問
如果還是讓前輩們看的一頭霧水
對不起 打擾了(淚奔~~~)
偷渡問一下
北高雄有刑法 行政法 刑訴的讀書會嗎
或者是警察或法警的
小魯不高不帥拜吱吱
可能無法對讀書會整體顏值有所提升
但希望找到一起討論的夥伴
有沒有人願意收留小魯的
孤軍奮戰真的好辛苦...
※ 引述《maxim20xx (阿撐)》之銘言:
: 人民向機關提出申請
: 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 人民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
: 如果原機關因該訴願而作成"否準之處分"
: 人民對該"否準之處分"
: 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駁回處分之訴訟
: 還是必須向訴願管轄機關重新提起拒絕申請之訴願
: 感謝前輩們的解惑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19 07:52:00
就不行啊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6-11-19 08:49:00
訴願完還進行訴願?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16-11-19 09:41:00
不服訴願決定就提行政訴訟不是?行訴第4、5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19 11:21:00
兩件事不一樣,要分開。不是訴願就等於訴願,訴願所依據事實、理由不一樣訴願(訴訟)標的不一樣,相同的給你思考一下,法院判決命機關為適法之處分,機關另為否准,可否跳過訴願,逕提訴訟呢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6-11-19 11:35:00
1.提起訴願,必須要有訴願利益。 在怠為的情形,目的就是要求作成有利處分。 而非只要求期間內作處分。2."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 原處分機關可依訴願58II審查,可是似乎沒人說是"受理訴願"3.建議舉出實例,簡單說出你的疑問,OS的就可省略比方說何時申請什麼、機關到何時未作處分、何時提訴願、原機關何時作什麼、訴願機關做了什麼...
作者: ALJAZEERA (半島)   2016-11-19 12:02:00
就否准處分要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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