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行政法的基本觀念
行政執行法7
行政執行, 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
5年內未經執行者 不再執行
想問的是 上述的 處分確定之日
1.
是指"最終的"行政處分嗎?(該處分的行政爭訟都結束)
然後才開始強制執行
2.
還是指最初的行政處分?(之後還有針對該處分的行政爭訟)
而強制執行可以分別同時進行
想問一下答案是哪一個
謝謝
什麼最初最終? 就只有一個處分。即使提訴願、訴訟,都是針對那個處分。 救濟結束,處分就確定,從那時起算。
處分做成:=======(五年)#處分作成-救濟-裁定#=======(五年)#
其實我想問的是 強制執行時 有沒有可能行政處分還在打行政爭訟?
謝謝樓上 這法條還真怪 如果房子都拆了 結果基礎處分的爭訟勝訴 那房子都拆了怎麼辦@@
依行訴196 II續行續行確認訴訟 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先用看看行訴116 II能不能用來阻止房子被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