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個法條,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2條
消費者保護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消費者保護官考試及格,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
,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用
資格。
四、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曾
在各級行政機關從事消費者保護或法制工作三年以上之現任薦任或簡
任公務人員,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
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
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並
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為啥司法官、執行官、檢事官、事務官都可以考試任用
為啥消保官不可考試?
上面名額也有超少的那種阿??
消費者保護官放在司法特考或高普考,開一個類科不行嗎
為啥要用內部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