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問題 求解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2016-12-18 15:59:42
這題是今天蘋果有報的社會新聞,案情事實如下:
1. 陳姓茶農與妻子因就醫問題爭執,陳男竟持30公分長水果刀刺殺妻子4刀,妻子背部
插著刀,負傷逃往100公尺外的陳男伯父家求救後,不支倒地,陳男伯父疑將陳妻背部
的刀拔出,當場血流如注,警消將陳妻送醫仍不治。
2. 警調查,陳長年因精神疾病就醫,昨上午10時,郭婦要帶他就醫遭拒,兩人爭吵,陳
男一時情緒失控持水果刀刺殺妻子胸、背部4刀。
郭婦忍痛打電話向陳男堂弟求救,且背部插著刀負傷逃到100公尺外陳男伯父(84歲)家
求救,救護人員到場發現郭婦側躺伯父家廊下沙灘車旁,無生命跡象,查看她背部一大片
血跡,送醫不治。
陳男伯父向警方說,姪媳跑到家裡求救,沒多久就倒地不起,躺在廊下,他趕快將姪媳背
後刀子拔出,後來改口說姪媳自己拿刀子過來,說詞不一。家屬說,陳男伯父有失智症傾
向。
警調閱陳男家客廳監視器,發現兩人因是否去醫院爭吵,陳男右手持水果刀、左手持菜刀
,以水果刀殺妻,妻子逃出後,陳男愣了1、2分鐘才逃逸,中午12時許在住家後方茶園落
網,陳男向警方說「最近神明都不保佑」,警見他精神不佳,帶回偵訊。
3. 報案的陳男堂弟指,堂哥長年因精神疾病就醫,不按時吃藥,病情發作時無法控制情緒
,甚至會毆人
4. 陳男情緒平復後,對殺妻十分懊悔。
5. 大林慈濟醫院急診醫師莊欽翔說,郭婦有血胸和氣胸,主要死因是背部有一道深約三至
四公分傷口,造成肺部穿刺傷、大出血,經急救無效。
※ 引述《buggest (茂野吾郎)》之銘言:
: 陳姓茶農與妻子因就醫問題爭執,陳男竟持30公分長水果刀刺殺妻子4刀,妻子背部插著刀,負傷逃往100公尺外的陳男伯父家求救後,不支倒地,陳男伯父將陳妻背部的刀拔出,當場血流如注,警消將陳妻送醫仍不治
: 陳姓茶農刑責,構成要件上,該怎麼判斷?
: 陳男伯父有何罪責?
: 客觀構成要件的反常因果歷程還是因果歷程偏離?
: 是刑法271條1項普通殺人既遂罪(因果歷程偏離)
: 還是271條2項殺人未遂罪(反常因果歷程)
: 煩請學長姐能否用學說或通說見解
基於以上事實,個人會這樣解題:
一、陳男是否該當刑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
依照通說採取之行為理論檢驗,陳姓茶農在行為當下非無意識狀態,亦非受直接強制
或反射動作,屬於刑法上之行為。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陳男持刀對妻子猛刺四刀,醫師判斷死因為背部一刀傷及肺部,造成大量
出血致死。若無陳男持刀刺殺郭婦之行為,自亦不會有陳男伯父將刀拔出以致大
量出血之結果。陳男行為與郭婦之死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陳男亦有持刀傷害郭
婦之認知與意欲。
然行為人雖已製造法所不容之風險,且該風險已在具體結果中完全實現,然陳
男伯父若不將刀拔出,郭婦是否仍會死於大出血尚屬未知,郭婦之死在客觀上
是否能完全歸屬於陳男尚待釐清,在此先假設客觀上能歸責於陳男。
2. 違法性
陳男無阻卻違法事由
3. 罪責
陳男長期患有精神疾病,且其自身亦知患有精神疾病卻未按時服藥,行為人堂
弟也指稱陳男不按時吃藥,病情發作時無法控制情緒,甚至會毆人。因此陳男
行為當下雖處於情緒失控之狀態,但應適用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
罰或減輕其刑,或應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排除前兩項之適用,仍待醫學鑑定。
結論:陳男該當刑271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但得否不罰或減輕刑責,未知。
二、陳男伯父是否該當刑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或276條1項過失致死罪
依照通說採取之行為理論檢驗,陳男伯父在行為當下非無意識狀態,亦非受直接強制
或反射動作,屬於刑法上之行為。
1. 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陳男伯父將刀自郭婦體中拔出,與造成郭婦大出血致死間有因果關係,
然主觀上陳男伯父無傷害郭婦之意欲與認知,且尚未證實陳男伯父理解將水果
刀自傷處抽出之行為必然造成郭婦大量出血致死。
因此,主觀上陳男伯父無傷害郭婦之認知與意欲,客觀上雖有因果關係,但顯
無歸責於陳男伯父之理由。
結論:陳男伯父不該當271條1項或276條1項之罪
以上推理過程多有疏漏,請多多指教
作者: WindowsLive (WindowsLive)   2016-12-18 21:17:00
對不起 想問一下為何客觀無法歸責 可不可以伯父是非降低風險 是製造不容許風險 且風險已經實現 謝謝
作者: KEYs (ACE)   2016-12-19 17:46:00
歸責部分主要是審查風險有無失效、風險變異或規範目的的特殊考量,顯然伯父並沒有可以排除歸責的情形,死亡結果應可歸責於伯父。歸責與罪責討論階層亦不相同..拔刀亦會加速死亡風險的速度,也是風險行為之一,因果關係亦會該當。
作者: Xbug (............)   2016-12-19 21:04:00
既然認為製造風險且風險實現,那就是可歸責了後面的假設就不必要主觀主義的刑法理論,非常重視對行為人主觀的判斷講白話點就是,討論271,那主觀上是不是殺人就是關鍵所以討論是否成立271,卻寫有傷害故意,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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