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現在正在複習刑訴證據的部分
有兩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先進
唸的書是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 2013年版
第532頁的部分 如圖
http://i.imgur.com/iWU1ICM.jpg
螢光筆畫出的部分
我怎麼想也想不透
第一個問題是:
為何180II跟181能推出本法承認實質之共同被告可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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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是想問我的想法有沒有錯或盲點:
(前提:本法承認實質共同被告可以作證)
我的想法是覺得
承認實質共同被告可以作證感覺就是很怪的概念
因為畢竟是共犯一罪
難保作證時能明確切割自己犯罪和共犯(廣義)犯罪的範圍吧?
如果承認
這樣下來難保產生自證己罪的風險吧
煩請大家解答 謝謝
(抱歉 手機發文標題【問題】出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