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夜,甲將同居人乙送至 T 大醫院急診,由於乙有中毒徵兆,醫院立即電召毒物專
科醫師丙至急診室處理,但乙仍於當夜休克死亡。隨後,甲因涉嫌下毒殺死乙而被
偵查、起訴。審理期間,法院委託 T 大醫院鑑定死因,由於丙乃國內毒物權威及當
夜急診醫師,故 T 大醫院鑑定報告皆由丙負責執行。
丙為求鉅細靡遺,於上開報告中提到急診當夜情形及後來鑑定結果,報告內容主要
包含以下三點:A、急診當夜丙趕至醫院時,目睹甲與乙二人的互動情形。B、急診
當夜,關於乙中毒臨床症狀的觀察與診斷。C、乙死後,丙受委託鑑定,解剖、檢
驗後關於乙死因為葡萄催芽劑中毒之判斷。
審判中,甲之辯護人聲請傳喚丙親自到庭,主張丙應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
報告中所提的以上 A、B、C 三點,皆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分別就 A、B、C 三點,
說明其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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