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新聞傳送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5/1082838/
懶得開的話,事情大概是:
婦人跟相對人發生車禍,雙方簽定合解契約,約定婦人賠償相對人一萬七,
但婦人在交付合解金時都故意以銅板為交付、或是故意約在深夜交付價金。
那本案相對人可主張什麼權利?
我的想法是,
婦人以造成相對人不便之方式交付合解金,屬民法148條權利濫用,
嚴重造成相對人精神上痛苦,故相對人可主張
民法第18條 排除婦人侵害其人格權
民法第195條 精神慰撫金
或依民法184條 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不知道我這樣解,觀念上有沒有錯誤?
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