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106關務四等行政法概要
三、設有某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游泳池,因常發生竊盜事件,於是於利用規則中規定
,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否則不准進入。
問:該利用規則的屬性和出示證件與良民證是否違反行政法原則
後者當然是違反第七條的比例原則,但我的問題是卡在前者
關於公營造物的利用規則,我目前有查到兩個說法
1.依照行政程序法92條2項後段「一般使用」,將公營造物利用規則定性為對利用人之
一般處分。
2.認為利用規則屬於對內的行政規則,性質是行政命令
請問這個部分目前是有兩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