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都認為二試及格標準是總分在該選科組前33%
但今天跟朋友聊天聊到 又翻了一下考選部的規則
一、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自104年起律師第二試之及格方式修正為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智慧財
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
33%為及格標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
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怎麼依文義看是要選試科目前33%?其他科目加總前1/2?有人可以幫我解惑嗎? 翻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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