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uesy (jouesy)》之銘言:
: 庚於某夜行搶前以電話告知友人辛行搶計畫並囑其勿報警,辛不置可否亦未報警。如庚果
: 然行搶成功,則辛是否犯罪?
: 有點看不出這題在考什麼爭點,
: 難道是日常生活的中性行為和幫助犯嗎?但庚也只是犯罪前告知辛即將犯罪,亦無犯意聯
: 絡,且辛根本也不當一回事。
: 如果是在考不作為犯,那麼辛根本沒有任何作為義務去報警啊!當然無保證人地位。
: 不曉得我的想法有沒有錯><
我覺得是考共同正犯 -> 教唆犯 -> 幫助犯的層次
共同正犯要有犯意聯絡,各自以行為的補充,共同實現犯罪
而所謂共謀的共同正犯,需要參與謀議,並且有犯罪的意思,所以辛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再來看教唆犯,教唆犯要引起犯意,也就是行為人原本並沒有打算犯罪
而且教唆犯只能以作為為之,這裡辛沒有任何作為,不可能成立
再來看幫助犯,幫助行為要成立共犯,必須使犯罪更容易成立的重要行為
有物質幫助、 精神幫助兩種,但是這裡顯然沒有
至少不成立作為的幫助犯
至於是否不成立不作為的幫助犯?
就是J大說的,沒有保證人地位,所以也不會成立不作為的幫助犯
以上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