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題 105行政警察四等法緒題目:
A 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甲、乙、丙、丁、戊 5 人,依章程規定設置董事 2 人,下列有關董
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有執行公司業務之權限
(B)董事並無任期,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特別規定
(C)董事僅得自甲、乙、丙、丁、戊 5 人中選出
(D)因設有董事 2 人,故必須從中選出 1 人擔任董事長
答案是 D
公司法並沒有規定一定需要選董事長所以 D是錯的沒問題
但是想請教的是 公司法第195條第一項有說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那這樣選項B不是也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