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
就殺人未遂是訴外裁判部分
我自己認為是
基於案件是否單一 ,
一審認定不拘束二審
所以雖然二審認定有罪的恐嚇取財 (顯在事實),與有罪的殺人未遂(潛在事實),
但是因為二審認為恐嚇取財與殺人未遂是個別起意 ,所以不是單一案件 ,而不適用起訴
不可分 ,所以對殺人未遂部分裁判屬於訴外裁判 。
而就恐嚇取財部分 ,
既然檢察官以單一案件起訴恐嚇取財跟傷害 ,
既然單一案件的認定二審不受一審拘束
二審認為恐嚇取財有罪 ,而傷害無罪
為何不行裁判呢?
因為一審既然認定恐嚇取財無罪
當然就不可能對這部分上訴
如果因未上訴而第二審對這部分不能判
那這樣不就是二審會被原審認定而拘束嗎
附上讀享艾斯的解答參考
覺得這部分似懂非懂 ,是不是我觀念哪裡不清了 ,還麻煩請善心人士解惑(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