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vn (低 調)
2017-07-25 20:44:29各位版大們,因最近開始唸起民法
有關民法51條規定如下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
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其中有講到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我看全果法規網站也是這樣寫
這真的十分一的用詞嗎
還是十分之一??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