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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有關民法51條
作者:
alvn
(低 調)
2017-07-25 20:44:29
各位版大們,因最近開始唸起民法
有關民法51條規定如下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
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其中有講到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我看全果法規網站也是這樣寫
這真的十分一的用詞嗎
還是十分之一??
謝謝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7-07-25 21:17:00
沒有錯的,都已經查了全國法規,何必懷疑
作者:
alvn
(低 調)
2017-07-25 22:33:00
版大你好...十分一的意思是等同於十分之一嗎?困擾中~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7-07-25 22:51:00
對,可另參第53條,係立法時的相同文字敘述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7-25 23:19:00
民國18年留到現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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