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77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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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試進用之改革方面,採下列改革方案:
1.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合併考試,及格者均取得律師考試及格之資格。
2.依法官、檢察官需用名額,按前開考試成績、志願,進行法官、檢察官考試
第三試(口試),錄取參加法官、檢察官職前研習之資格。
3.職前研習期間一年(仍屬考試階段),成績及格者,即予分流,分發為法院
之候補法官或檢察署之候補檢察官。
4.候補期間仍為五年,其中二年到法院、檢察署以外機關(法規、訴願、監所或
律師事務所等)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或檢察官,負責草擬裁判書、檢察
書類(為分散辦案人力減少的衝擊,候補期間歷練的事務順序應彈性安排)。
在此改革方案下,候補五年期間加強各種歷練,不以自己名義辦案,可彌補法律
人養成過程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