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7565J (藍光)
2017-08-02 16:31:30關於此新聞
https://goo.gl/pRzXkv
墨西哥16歲少年入境美國時,攜帶了2瓶液態冰毒,聲稱是蘋果汁,安檢人員要求他打開
飲用以證明,他喝了以後猝死。他的家人後來獲美國政府賠償100萬美元(約3000萬元台
幣)。
是我思想太民粹嗎?
我不太能理解為什麼政府要賠償耶! @@
看到網路上有人討論法理基礎,
有人回說可以用檢驗的,不該要求飲用。
所以算是違背"比例原則"的"必要性"或"衡量性"囉?
還是應怎麼解讀呢?
謝謝
作者:
wtlnana (kirin)
2017-08-02 18:35:00官員算是可預知還用這種方法也算是故意致死?若懷疑是冰毒而當事人說是蘋果汁,那把蘋果汁扣留不就好了,誤會了也沒差,算是違反比例原則吧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17-08-02 19:45:00
應該是違反比例原則吧,再來就是過失致死的賠償
政府作事要嚴守規定,發現違禁物,沒有可叫他喝下去的規定,就是不能作。
行政法答題如果以樓上的「就是不能做」申論 不知道會有幾分
這不是考試阿。 若考試判斷行政檢查、裁量逾越。因為直接違反法令規定,不大須要再用比例原則檢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