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現在弄及格制的目的就只是「縮減名額」而已,
其他的都只是檯面上的場面話而已(又稱幹話)。
一、民國90年4月3日制定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律師考試規則(再之前是用應考資格表、應試科
目表來規定,而無單行考試規則(從臺灣政經發展
談律師考試制度變革走向第6 頁右側上方(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https://goo.gl/52XoFb )第19條規
定:「第1 項:本考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全程到考
人數百分之16為及格。……。第3 項:本考試應試
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 績未
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我記得91年之前,成績的部分也是這個錄取
標準,但是否有類似足額錄取的規定,我沒查到資
料,上開考選部專文第9 頁左側中間是寫從民國79
年開始實施),看看這個規定,和明年要實施的規
定,相似度是不是高達百分之87。
二、前面有人說是因為比例制造成老師不敢給高分,改
採及格制後,老師反而比較會給墨水分,可是看看
考選部統計的資料,民國86年至91年的錄取成績分
別是50分(https://goo.gl/v78Jso ,考選部考選
統計各種考試資料8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普通考試,其餘年分不詳列)、50分、50分、50分
、無資料、無資料,再看看歷年的錄取率為(上開
考選部專文第11項)6.77、5.59、13.88、6.01 、
7.06、7.74,扣掉民國88年據說有某人參加考試等
因素以外,錄取率差不多都是在6~7上下,就算只
算90、91年這二年有足額錄取百分之16的規定,也
沒有足額錄取,甚至連規定的一半都沒有,實在是
無法看出來採及格制後「老師比較願意給分」的結
論。
三、再來看看民國101 年新制以來律師的錄取成績分別
是386、469、504、492(開始選試,僅列錄取成績
最低之財稅法組)、496 (財稅法組錄取成績),
很神奇的,在91年之前百分之7 左右的錄取率下,
錄取成績是50分,新制實施之後,錄取率約莫在百
分之10.6上下,但從103 年開始,錄取成績也是落
在換算百分制後的50分左右,這真是一件很神奇的
事,從這邊是不是可以看出:
(一)及格制增加了「人為控制」的風險,這裡說的「
人為控制」不是說「老師收賄」什麼的,而是「
以改題的寬鬆來控制及格的人數」,從上列的舊
制幾年來看,優秀的學生真的每年都固定只有前
百分之7 嗎?從新制來看,103 年後錄取率較91
年前的舊制增加了百分之3 左右(當然還是要扣
掉謎之民國88年,以下同),但都那麼剛好,錄
取的成績都和舊制的錄取成績差不多?這樣的分
數真的沒有人為控制嗎?
(二)改題的教授並不會因為是採比例制、及格制或比
例制兼及格制而有不同的評分標準,整體來說,
給分就是很……。
(三)從而,是不是可以認為,所謂的兼採及格制只是
用來控制「錄取人數」而已,當你想要錄取百分
之7 的時候,你就控制前百分之7 在及格線以上
,當你要錄取百分之13.88 (當然新制是在10.6
左右)時,你就控制前百分之13.88 在及格線以
上,這樣的制度真的好嗎?
四、最後,就是「獨門暗器」的問題,有一些教授就愛
出一些實務既不採、也不是學說多數見解,只有他
一個人在講的題目,然後沒寫他說的就會給很低分
,嚴重影響到很多考生的權益,我去年的名次是在
130 名左右,扣掉國文、智財後,成績是425 分,
民訴第一題配分38分,我只拿到8.5 分,要是再多
一題獨門暗器,我的成績應該就不到400分了。
五、結論:國家考試攸關考生的人生,在未解決給分過
嚴、有人為控制錄取人數之嫌、獨門暗器等問題之
前,讓人很難接受及格制。真的要減少錄取人數的
話,就真小人一點,像有板友建議的直接減少錄取
率就好了,不需要當個偽君子,講一些幹話來包裝
這種整考生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