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原PO,以下是另外一個版本,供您參考
(這樣應該沒有違反板規吧?有違反再請版主刪除,謝謝。)
甲、乙間締結汽車買賣契約,約定丙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係利益第三人契約。先予敘明。
(一)甲對乙之權利主張:
1.甲得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1)乙之店員丁明知車輛係泡水車,卻向甲保證事實上不具備之品質,
致甲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甲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且
因丁係乙之店員,非屬第三人詐欺,併予敘明。
(2)附帶敘明,本件甲有動機錯誤,惟車輛泡水屬交易上重要之物之性
質,甲亦得依民法第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
2.甲得向乙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
(1)次查A車為泡水車,造成機件故障與交易價值大幅貶損,具有瑕疵。
甲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減少價金;且因影響車輛之性能及安全性,
甲亦得主張解除契約。前開權利除斥期間為依第356條通知後6個月
或自物之交付起5年。
(2)此外,甲亦得依不完全給付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依民法第256條規
定解除契約,其期間實務見解認係15年,惟學說見解則認應同受前開
民法第365條之限制。
(3)因甲、乙間係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學說上有認,倘甲欲解除契約,
須得第三人丙之同意,方得為之。
3.倘甲受有損害者,甲得向乙主張損害賠償
(1)乙之店員丁故意不告知甲該車之瑕疵,倘因此致甲受有損害者,
依民法第224條規定之意旨,乙應為丁之故意負責,甲得依民法第360條
規定向乙請求賠償。
(2)此外,乙所給付之汽車未符債之本旨,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甲亦得
依不完全給付請求賠償。
(3)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360條及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時效均為15年
,兩者間為自由競合關係。惟學說見解就民法第360條之請求權之時效部
分,則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365條之權利期間,並與不完全給付間係相
互影響之關係,以從速確定買賣當事人之法律關係,基於同樣理由,本文
從之。
(二)丙對乙之權利主張
1.契約上主張
(1)丙雖非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惟其係真正利益第三人。依通說及實務見解,
丙得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就損害賠償之範圍,因出賣人係
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故其賠償範圍包括瑕疵損害及瑕疵結果損害。
(2)按特定物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者,同時構成不完全
給付(94台上1112判決參照)。丁明知汽車泡水,卻故意為不實之告知,丙
得依不完全給付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3)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360條及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時效均為15年,
兩者間為自由競合關係。惟學說見解就民法第360條之請求權之時效部分,
則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365條之權利期間,並與不完全給付間係相互影響
之關係,以從速確定買賣當事人之法律關係,基於同樣理由,本文從之。
2.侵權之主張
(1)乙係中古車經銷商,應依消保法第8條之規定負商品責任。今車輛泡水造成
機械故障致丙發生車禍,顯然欠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致生損害於丙,
丙係直接使用商品之消費者,可請求損害賠償。
(2)惟查,通說認為消保法商品責任保護法益範圍不包括商品自傷,而僅限於
絕對權。故丙僅得請求體傷之損害賠償。
(3)本條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悉時起2年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 引述《DAKOU (大口)》之銘言:
: http://i.imgur.com/VwEEljB.jpg
: http://i.imgur.com/9dJLPVx.jpg
: 雖然這不是我看過最誇張的,但看到字數超過太多的,都讓人覺得神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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