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票據交付後改寫 塗銷

作者: sunisgod (桑已斯尬的)   2017-08-22 22:56:48
小弟最近在念票據法對於交付後改寫及塗銷有些許疑問
(即有變更權限之人之認定及票據法17條稱之票據權利人所指為何)
想請各位先進指導
資以台大104年丙辛組商法第三題為例就第一個小問題發問
題目如下:
甲於二月二十日向乙借款十萬元,乙同意借款,惟為擔保證明之用,乙
要求甲簽發面額十萬元,發票日為三月十日之支票一紙交予乙(第一張
支票);其後,甲又於二月二十日向乙借款一萬元,乙另要求甲簽發面
額一萬元,發票日為三月二十日之支票一紙交予乙(第二張支票)。請
分別說明下述甲及乙之行為對第一張支票第二張支票之效力有何影響:
(1)於三月十日將至時,甲請乙寬限幾天,乙當場拿出第一張支票給甲
   ,允甲將發票之發票日改為三月十七日。
(下略)
我看了市面上某本解題書,解題書在解這題時針對本題主要爭點列了兩說
第一說略稱:甲雖無改寫權但在乙的允諾下更改發票日,應類推適用票據
法第16條。似乎是指有變更權限的人是乙。
第二說略稱:發票人得在經執票人同意下改寫變更發票日之記載
看了之後有點困惑,我的理解是變更權限之人應該是原記載人,畢竟誰記的
誰就有權改。所以在解這題的時候,我會因為今天是有了甲自己變更,所以
才去類推適用16條。不知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第二個問題則為票據法17條的票據權利人所指為何?
同上述的理解,我覺得該票據權利人指的亦為原記載人。但基於條文中使用
票據權利人之字樣,且翻了教科書也找不到確定的答案,所以想請教各位先進
本條究指執票人抑或原記載人?
作者: chinghsu (way)   2017-08-23 00:21:00
所以發票人交付票據後,是票據權利人?還是票據債務人?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8-23 01:09:00
我手邊是賴宏宗的圖說。Q1發票人同意改寫金額以外事項,似乎是王志誠老師的說法,推理脈絡應該是,照16條2項典型例子,該參與或同意者,對變造部分與變造人一樣無變更記載權限,然而在發票人同意執票人塗改的情況,因為發票人是原記載人,本來在交付前就有改寫權(11條3項),不符合16條2項的典型,才需要類推適用之。不過我自己的看法跟賴宏宗一樣,因為照11條3項,即便不是金額的改寫,原記載人在交付後也不能塗改,所以發票人在發票後同意執票人變更發票日,應該將發票人評價為無變更權限人,直接適用16條2項即可。Q217條的票據權利人,我自己的理解跟上面類似。發票人交付前,看是要說票據權利人與票據義務人同歸一人,所以發票人此時為17條的票據權利人;或是堅持發行說,未交付前不生票據債權債務,發票人可自由塗銷,毋須援用17條。交付後,發票人非17條票據權利人。
作者: sunisgod (桑已斯尬的)   2017-08-23 06:46:00
謝謝c大跟n大,之所以會有這個疑問我也是看了王老師的教科書(參王志誠,票據法六版,頁235~236)就Q1:縱使是交付後,老師認為此時之所以要類推16條乃因原記載人同意在n大的說明脈絡後,我也覺得要類推好像有點奇怪。所以原文中提及的解法,經票據人同意而得類推16條,這個脈絡思考下好像比較正確。不過王老師書中寫的不太一樣就是了XD不知道這是否有老師採
作者: chinghsu (way)   2017-08-23 15:46:00
就Q1甲部分,我倒是採類推適用。我認為第2項解釋上應該不包括變造人。我是這樣覺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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