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7 21:43:09105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一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多年但膝下無子,甲得知丙女未婚懷孕,故與丙商量
,表示願意照顧其腹中孩子。丙將生產時,甲將乙的身分證件交付丙
,丙即持該證件向醫院辦理入院等事宜。醫院人員未能詳查,於丙產
下幼女 A 之後,醫院開立內容記載「A女之父為甲、母為乙」的出生
證明書交付給甲。甲即持該證明書至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人
員即依證明書上所記載之內容登錄於戶籍登記簿中。詴問:甲與丙各
應負何刑事責任?(25 分)
擬答:「甲丙成立刑法215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間接正犯」
我的想法:
……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214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
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99台上6977決)
擬答錯很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