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公法部分,請自行增補:行政程序法第 127、175 條
刑事法部分,請自行增補:刑法第 2、5、11、36、37-1、37-2、38、38-1~38-3、40、
40-2、51、74、84 條及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五章之二
章名;
刪除第 34、39、40-1、45、46 條
刑事訴訟法布第 3-1、133、133-1、133-2、136、137、141、
142-1、143、145、259-1、309、310、310-3、
404、416、455-2、455-12~455-37、470、
473、475 條及第七編之二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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