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撤銷意思表示

作者: EddieWuRJJ (Eddie)   2017-10-05 19:56:05
各位好,
想請教:
若甲因錯誤(88條)、詐欺脅迫(92條)等事由,
與乙成立A物買賣契約,
並將A物讓與合意交付予乙,乙則將B價金讓與合意交付予甲。
上述事實,有三法律行為,
(1)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
(2)A物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3)B價金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三種皆為契約行為,
然甲得撤銷意思表示者,
解題書都是以(1)、(2)為主,
(3)之意思表示好像不得撤銷,
有疑問者是,
若甲之意思表示有瑕疵,
則基於瑕疵共同理論,
基於該瑕疵之接續意思表示亦屬有瑕疵,
應該三種皆得撤銷,
想請教各位法律高手的看法,
幫小弟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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