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二試時,附法條真的很增加困擾,
個人覺得,寫都不來不及了,還有時間去慢慢翻??
再者,二試時,法條其實沒哪麼重要,即使兵荒馬亂突然找不到,
寫個像是依民法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也可以,寫對條號又不會加個5分,
重點是內容。
而且附法條會讓別的類科的國考生以為司法官律師很好考
像我認識幾個在考會計師的考生
就很愛嗆法律系說,你們考試很好考,附法條,還可以抄,只要知道大概法條位置,
抄一抄就能高分,哪像我們會計師沒有法條抄都要硬背..公司法、證交法、稅法法條很多
咧,怎麼背?我們還不是背,哪像你們不用背.....
所以我個人還滿希望能廢掉附法條這樣的考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