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pfish (fish)
2017-11-29 19:16:01、 聲請調解項目
ꂠ一、民事糾紛事件
ꂠꂠꂠ二、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三、不得調解事項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三項﹞。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3條第七項﹞。
結婚、離婚事件﹝民法第1049、1050、1052條﹞。
子女之收養、親權行使、監護權(如履行同居、斷絕父子關係等)等事件﹝民法第1055、10
79、1094條﹞。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調解事件。
II.聲請流程:離婚屬於強制調解事件,除有特殊情形外,皆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庭調解
不知道離婚到底是能調解,還是不能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