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ullspeed (詩詩)》之銘言:
: 各位好!
: 最近上民法總則的課,目前上到 法律行為 這個單元,聽完課和複習後還是覺得很複雜,
: 觀念還是很模糊,沒架構,不知是怎麼區分的。
: 像是:
: 1.債權行為 為何為(負擔行為)?
: 2.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 為何為(處分行為)?
: 之後又接到 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 請問這部分該如何理解呢?
我當年民總沒有學得很好,憑印象回答
可能有錯還請各位前輩指正
1.債權行為為何是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的意義是「該法律行為的效果為,負擔一定法律上義務」
債權行為,例如買賣契約
成立契約的同時,出賣人負擔「交付並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
買受人負擔「交付契約約定價金」之義務
或例如租賃契約
契約存續期間,出租人負擔「維持租賃標的物於契約成立當下之狀態」的義務,以供租賃人使用、收益
租賃人則負擔「契約所約定的,於特定時間繳納約定租金」的義務
以上兩例,皆能看出債權行為會產生締約雙方負擔一定法律上義務的效果
2.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為何是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上的處分,這裡應該是指狹義的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的意義是「使某一權利狀態改變」
取得某權利、喪失某權利、變動某權利,都屬於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例如買賣契約中的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交付占有予買受人
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喪失,所以是處分行為
又例如向銀行借錢,設定房屋抵押權給銀行
則是在房屋所有權上面增加了抵押權,並使銀行取得該權利,故也是處分行為
準物權行為也是同樣道理,只是標的物從物權變成準物權(債權、無體財產權)
只要將債權想成是「沒有具體形狀的物權」就可以類推了
比方說銀行把不良債權賣給討債公司,本質上就是個買賣契約
銀行讓與該債權予討債公司,銀行喪失該債權,所以也是處分行為
希望沒有寫錯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