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請問但書中「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跟「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兩者之區別為何?陳治宇上課說無回復原狀可能=已消滅,但是連接詞用「或」,
應該是不同意思吧?
2.同法第六條第三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
請問得提起跟可得提起的差別是?麻煩各位先進不吝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