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知悉懷胎婦女乙甫生產出嬰兒丙,甲提供一只塑膠袋供乙將丙丟入袋中
乙並將丙棄置於舊衣回收箱內,丙死亡。請問當事人責任為何?
A.甲成立幫助殺人罪,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B.甲成立殺人罪,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C.甲成立幫助殺人罪,乙成立普通殺人罪
D.甲成立生母殺嬰之幫助犯,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答案是A
但是幫助殺人這個我看不懂@@
甲不是共同正犯嗎?(就是為什麼B選項不行?)
還是因為他只提供塑膠袋,所以沒有明寫他也想殺嬰,所以稱幫助犯為幫助殺人?
可是這個有法條淵源嗎?(我找不到刑法有幫助殺人@@)
還是就是看幫助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