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請教民法總則100年身三財稅的一題考古題。
題目如下:
18歲尚未結婚之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售於善意之乙,並為移轉登記完畢,
甲之父母不同意甲售A屋之事。乙於所有權登記後,為避免A屋被強制執,
而與丙做成虛偽買賣,並為移轉登記。丙於所有權登記後,因需款孔急,
出售於丁,並為移轉登記。試問:甲、乙得否請求丁返還A屋?
志光的答案是:
(一)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屋:
1.甲乙間之法律行為均為無效。惟乙善意之第三人故乙取得A屋所有權。
2.乙丙間買賣契約,無效。故丙不因移轉登記而取得A屋所有權。
3.丙丁間買賣契約有效,惟丁善意之第三人,基於善意受讓制度之保護,丁取得A屋所 有
權。
4.結論:丁取得A屋所有權,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屋,僅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之價額。
(二)乙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屋:
如上所述,丁取得A屋所有權,且乙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 三人。
我覺得有疑問的地方是:
1.甲乙間的法律效果無效,且不因乙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因為甲是未成年人,應以
保護未成年優先於交易安全之維護(善意第人),故所有權應該還是甲不是乙。
不知道這樣想法對不對?
2.如果甲乙間的法律行為皆不生效力,那丙丁交易,丁為善意第三人有權主張民法759之1
第二項,但是房屋所有權仍是甲,甲又為未成年人,這樣丁還可以主張善意第三人嗎?
3.又如果甲乙間的法律行為皆不生效力,甲為房屋所有權人,那乙對丁的部分,
乙本來就沒有權利請求丁返還A屋,這裡應該要怎麼敘述比較好?
請大家不吝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