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程序法114條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8-02-28 14:10:31
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行程法有一點問題
符合第114條有瑕疵的VA時
得補正
請問一下補正前的VA是
有效 無效 還是暫時失效
這部分有點搞混
謝謝
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作者: ceiba5566 (Ceiba56)   2018-02-28 14:14:00
行政處分只要做成就一律有效,縱使具無效事由也得認定後才自始當然失效行政處分的效力跟合違法性得拆開來看,兩者不當然掛勾
作者: kk860521 (KuLiPa)   2018-02-28 14:48:00
114第二項白話:訴願終結前處分有效但得補正(反面亦得撤)所以沒你所謂的暫時失效這說法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18-02-28 15:24:00
有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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