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題目:
甲、乙於民國102年1月12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甲另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其所有之A地及其地上房產,移轉1/2並登記於甲,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我大致的回答:
先寫出1005條說明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
再寫1030條之1解釋剩餘財產分配,並寫出其立法理由
(鼓勵彼此於婚姻中所付出的心力,故僅得以婚後有償財產為分配目標)
最後寫因未知A地與其地上房屋是否全數屬於婚後財產,
因此甲之主張無理由
寫滿兩頁,但只有10分.....T..T
想請問大家還有哪些爭點沒有寫到嗎?
順便問問大家怎麼練寫申論寫得又快又字又美呢?
這次地特民總跟親屬繼承這科有四題申論,
我只寫三題就打鐘了(雖然第一題也不會就是了)
而且寫到後面字有點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