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高三法制選擇】
Q: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
義務人應如何提起法律救濟?
(A)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B)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D)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A:(C)
這題剛看到題目時還是有點不瞭解題意
看了林清老師百分百上的解析還是不太懂
於是去阿摩查了解答
最佳解是以例子來作解釋
例如甲欠乙50萬,於是用自己的車子給乙做抵押,約定2年還完錢後車子還給甲,後來乙
因欠稅被國稅局申請行政執行而要將甲的車子查封,此時甲可以跳出喊冤而向國稅局提
出異議。
若將例子套進題幹中
義務人應該是欠稅的乙,債權人應該是國稅局,所以是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嘛??
但這樣又跟例子說的不一樣了
感覺觀念有點卡住了 還是說有更容易了解的例子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