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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5F (5F)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行政法林清老師對管案解釋
時間: Fri May 4 05:04:22 2018
FB卦點說明:
補教界名師 針對管案寫了範例答案
考生快背吧 搞不好明年就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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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內容:
大學自治與正當法律程序—談台大校長之聘任關係與法律爭議
一、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
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
有自治之權,大學之內部組織亦為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
因此,各公立大學以自訂的遴選辦法組成遴選委員會,訂定校長遴選之資格、程序,當然
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應無疑義。
二、公立大學校長依大學法報教育部聘任之法律關係
各該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其
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其
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作成合法性監督之權。
1、首先,就敎育部就各公立大學報請聘任之法律性質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及釋
字423號解釋,其為敎育部單方對於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自無疑義
。
2、其次,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權,其以自訂之遴選規章,甄選適合大
學發展及競爭之校長人選,當亦享有自主組織權。然而,此次台灣大學校長之遴選,大學
當自享有大學自治之權,以大學自治規章自己遴選校長,雖然其遴選辦法未有甄選人與遴
選委員會之委員(其獨立董事與其任職私法人之董事)的利益迴避規定,惟遴選委員會之成
員,其與甄選人存有利害關係(不論是否有利或不利益),基於正當法律程序,為確保機
關組織之適法,並使作成決定不致造成偏頗或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不公平對待,機關之
組織適法,其重大經濟利益關係者之迴避,乃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構成要素。
3、大學雖然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自治權,然大學之遴選若具有程序之瑕疵,仍然不得
以大學自治權掩蓋程序瑕疵的違法,進而逃脫「正當法程序」之法理及逾越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之監督。也就是說,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三、依法論法,讓此台大校長之聘任回歸法律之適用
因為此次事件其爭議延宕數月之久,也因此造成過多的「政治操作聯想」,但是這些政治
立場上的爭執,其實都無法也無助於釐清法律上的爭議。
1、敎育部作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其是否具備合法性,現在爭執點乃在於是否組織具
有合法性,即遴選委員會之迴避義務?
2、若為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其遴選之決定,雖然具有程序上瑕疵。但是,依
法理自當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大學自治,應由公立大學就其
遴選程序之瑕疵加以補正,重新就遴選之人員作成迴避後,就原遴選人員再行審查表決,
始符合尊重大學自治及合法性監督之措舉,主管機關敎育部逕予作成不聘任之行政處分,
是否亦存有瑕疵,不無疑義。
3、台大校方及利害關係人(報請聘任人管教授)不服教育部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行政
爭訟之救濟(即課予義務訴願之拒絕申請之訴願進而提起拒絕申請之訴),以釐清爭議及
確保當事人之權利保障。不過,本 基於對於台大校務及當事人權利,個人的看法以為台
大及管教授,自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既可節省訴願程
序又可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審理教育部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儘速解決爭議。而且,台大
校方及管敎授亦得「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撤銷訴訟(亦可類
推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向行政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台灣現行法律的爭議,在我國法律完備之今日,由於存有「政治立場」操作的聯想,而模
糊原來的法律爭議,仍然履見不鮮。所以,平心看待事件的爭點,回歸法律的規定及適用
,邁向法治國家的社會,從許多事件看來,我們仍有許多努力進步的空間。
https://i.imgur.com/szZXvoZ.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