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imama000 (laughing gor)
2018-05-08 22:05:48我有問題
準備程序雙方可以針對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排除吧?
那如果任一方對警詢筆錄決定要排除了
再看到159之2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證人上庭就講了跟筆錄不同的話(但是
筆錄有可信度跟必要性),那被排
除的證據還可有撈回來適用159之2條嗎
如果觀念錯誤請指正 我卡關很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