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159之2及 準備程序會有衝突嗎

作者: nimama000 (laughing gor)   2018-05-08 22:05:48
我有問題
準備程序雙方可以針對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排除吧?
那如果任一方對警詢筆錄決定要排除了
再看到159之2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證人上庭就講了跟筆錄不同的話(但是
筆錄有可信度跟必要性),那被排
除的證據還可有撈回來適用159之2條嗎
如果觀念錯誤請指正 我卡關很久了
作者: zo4042730p (zzz)   2018-05-08 22:39:00
如果證據可信或必要,那還會被排除嗎?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8-05-08 22:59:00
滿難想像的 。因為假如證人可以到庭來說,那應該就沒有所謂的必要性我重講一次,傳聞證據原則無證據能力 而159-2是例外有證據能力所以沒有衝突
作者: jaggur (畜生不要吵2.0)   2018-05-09 14:19:00
彈劾證據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8-05-10 12:17:00
159條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159之1~之5是例外,另外還有類推適用的情形,所以不太懂撈回來是什麼意思?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8-05-10 14:25:00
所以才說是(例外)啊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8-05-10 18:44:00
有沒有排除證據能力 不是準備程序馬上決定 準備程序只是提出來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18-05-10 20:58:00
噢噢了解你意思了,https://tinyurl.com/yc3nfzbh 這個律師有整理,有爭議但基本上可以撈回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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