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寫題庫,講解不太清楚,
是以仍有困惑,來請教各位一下~
https://i.imgur.com/RRpWkoE.jpg
依據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阿摩的最佳解是:「行政助手為行政機關手足之延伸,
不具獨立地位亦不視為行政機關或公務員。」
至此沒有疑問,
但是又寫到這題~
https://i.imgur.com/Pr4RZf6.jpg
選項(B)依據林清老師解題書,
固然是適用民法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為正解,
但選項(C)的義消是行政助手,依據上題,
非國賠法所稱公務員,
為什麼行政機關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呢?
如果是視為行政機關手足之延伸,
但行政機關本身也不是公務員,
而是賠償義務機關,不符國賠法要件......
搞的我好混亂,請問對此有比較好的解釋嗎?
先謝謝大家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