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26 16:25:25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但書,【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
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二點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
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之集會、遊行。
我的問題是,到底第九條一項但書到底是偶發還是緊急
我看講義立法要旨是講保障偶發性
寫選擇也是以偶發性為題幹在出(EX:偶發性集會遊行16條救濟時間..)
但看處理原則比照集遊法應該是緊急性(當初上課也是講緊急性)
我借用一下【一起讀判決】https://casebf.com/2017/08/22/718/
第二,第9條第1項但書及第12條第2項:這兩條一起看的話,「緊急性」集會遊行仍然要
事先申請,並且可能要等24小時。
真是...
偶發:目前不用事前申請
緊急:用第9條一項但書+12條二項+救濟16條各項但書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8-05-26 16:29:00??
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倫)
2018-05-26 19:01:00集遊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最初版本是限制偶發性集會,#445說他違憲,所以他改成目前的版本(限制緊急性集會),理由在板主的回文中(保護偶發性集會),不過後來#718又說他違憲,理由是因為限制了緊急性集會,所以目前版本的集遊法專指緊急性集會沒錯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5-26 19:10:00樓上正解。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8-05-26 19:38:00偶發性集會應該是採事後許可?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5-26 19:44:00事後追懲
偶發性根本沒辦法事前申請,這是事實上不能邏輯上這一條僅限定緊急性的狀況但實際使用上若不包括偶發性就變得不合理所以必然包括偶發和緊急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8-05-26 22:06:00所以偶發 在能指定出負責人是就要送申請書吧?
718提到「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意旨有違,那代表不是許可制了吧?如果不是許可制還得申請嗎?
作者:
yuxiang (Vincent)
2018-05-26 22:25:00第九條的但書就是違憲,立法機關不改而已
作者:
lolicone (∥○△○∥)
2018-05-26 22:34:00釋字718、445可以看一下
作者: bigstupidjan (大笨蓁) 2018-05-29 0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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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nBlack (Dan Black) 2018-05-29 2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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