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則法院組織法修正,
一則是法組114-2檢察機關去法院化
一則是法組83檢察機關起訴書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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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組114-2已經正式施行,
現在全國檢察機關都在水深火熱將印信、函稿、書類、行政流程去法院化,
國考的價值在「法院v.s.檢察機關」,
簡單一點的考執掌有何不同,
進階版的考法組58+61,審檢配置+審檢分立,
以上兩種都是萬年考古題,
105年司法三等、司法四等、原民四等就連考三次。
高深莫測版就是105年司法三等,
直接單挑檢察機關是否應另定組織法?
或是檢察官是否應另定檢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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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組83已經立法院通過,待總統公布,
國考價值在「書類公開」,
由於裁判書類公開已經明文,
檢察書類公開經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至少公開起訴書,
故提案修法通過。
這裡牽涉到姜世明教授在其教科書主張,
由於檢察官並非認定犯罪之官署,
故涉及有罪心證的起訴書、職權不起訴書、緩起訴書,
姜世明教授認為不宜公開,
兩說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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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教授所言有其道理,
司改國是會議也非無的放矢,
所以這次修法是一個「折衷」的修法,
在同意公開起訴書的前提下,選擇
「第一審終局裁判」後公開起訴書,
由於罪刑至少已經第一審法院認定,
可以適度免除姜世明教授認為公開起訴書有違無罪推定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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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大家參考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