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A店的燈泡壞了,A店的店長去B店買燈泡,發現老闆人不在,
就偷走了一個燈泡帶走。兩天後,B店的老闆乙跑進來找甲要回燈泡,
但店長甲出門,於是找雇員丙,要雇員丙返還燈泡或是把燈泡買下來。
請問:
(1)店長甲的行為算是執行職務嗎?
(2)A店是否取得該燈泡所有權?
(3)A店事實上是某個大企業C的分店之一,如果店長甲之後被解雇,店長換成雇員丙,
那麼乙是否能直接向C或是丙請求損害賠償?
(4)如果B店老闆乙10年後才來找甲要回燈泡,甲是否可依768條取得該燈泡之所有權?
且乙因197條無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自己想的題目,本來只是卡在執行職務這個點,結果越想越複雜,結果變成這樣,
請不吝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