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有關執行職務和和損害賠償

作者: forfri (月海)   2018-06-03 12:02:06
有一天A店的燈泡壞了,A店的店長去B店買燈泡,發現老闆人不在,
就偷走了一個燈泡帶走。兩天後,B店的老闆乙跑進來找甲要回燈泡,
但店長甲出門,於是找雇員丙,要雇員丙返還燈泡或是把燈泡買下來。
請問:
(1)店長甲的行為算是執行職務嗎?
(2)A店是否取得該燈泡所有權?
(3)A店事實上是某個大企業C的分店之一,如果店長甲之後被解雇,店長換成雇員丙,
那麼乙是否能直接向C或是丙請求損害賠償?
(4)如果B店老闆乙10年後才來找甲要回燈泡,甲是否可依768條取得該燈泡之所有權?
且乙因197條無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自己想的題目,本來只是卡在執行職務這個點,結果越想越複雜,結果變成這樣,
請不吝指教,謝謝。
作者: allena840214 (八八)   2018-06-03 13:27:00
感覺只是很單純的竊盜行為 跟民法規定僱用人受僱人關係好像沒什麼影響耶
作者: wea567 (我喜歡吃菜)   2018-06-03 13:41:00
我也跟樓上一樣。看這個題目我一直想不到民法的什麼點。我只有想到刑法320普通竊盜罪竊盜罪著手是以開始搜尋財物始為著手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6-03 13:45:00
使用人或受僱人的行為 店家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作者: skyblue0227 (五個字)   2018-06-03 13:48:00
執行職務的範圍 通說跟實務的見解是採客觀說須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但這題我看不出來哪裡有執行職務的行為@@
作者: iaki771010 (敗家女)   2018-06-03 14:02:00
我也認為沒有
作者: victory63015 (mouchang)   2018-06-04 14:10:00
實務採客觀 跟樓樓上說的一樣 要行為客觀上與執行職務有關聯 按題旨看來應該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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