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請教下列103地特三等申論題,詳解寫當事人不服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小弟認
為是提起給付訴訟,因為他是針對財產給付之爭議對吧?為什麼會是課予義務訴訟?是因
為要先核發行政處分才能給保險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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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經醫院確診為癌症病人。投保後立即住院,
自住院第 5 日起,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普通事故之傷病 給
付,遭勞工保險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7 年 4 月 14 日臺 77 勞
保二字第 6530 號函釋,以甲於加保前發生事故,亦即帶病投保,導致殘廢或死 亡,應
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