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我來咬餌了。我是高X調特的解題作者。
因為本題考點不是競合,所以當時解題時沒有詳細討論。以下這是我解題時的想法,如果
有任何疑問歡迎討論唷。
(一)行為數的計算:本題應是數行為
1.實務見解對於行為數的計算,都以犯意個數作為計算標準,如果另行起意就會是兩個行
為,而如同同學講的,犯意變更則看升高或降低有不同。以下討論都用實務見解的觀點出
發。
2. 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
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
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手實行階段
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
降低者,從舊犯意,並有中止未遂之適用(101台上282決)
3. 另行起意,則指原有犯意之構成要件行為已經完成,或因某種原因出現,停止原來之
犯罪行為,而增加一個新的犯意產生,實行另一犯罪行為之謂,至於被害客體是否同一則
不問;惟因其係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後(即前一犯罪行為既遂、未遂或中止等),又另起
犯意實行其他犯罪行為,故為數罪。行為人以傷害之犯意打人,毆打時又欲置之於死地,
乃犯意昇高,應從變更後之殺人犯意,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
倘若初以傷害之犯意打人已成傷之後,復因某種原因再予以殺害,則屬另行起意,應分論
併罰,成立傷害與殺人二罪(101台上282決)。
4.本題我認為是另行起意:依照題目,「甲見A女反抗」「遂將」(想要)將A綑綁於床邊
,這個
想要綑綁的念頭(強制),我覺得應該就是另行起意,會被評價為兩個行為。
4.關於同學認為是犯意昇高的問題,可能要先解決的是,前行為(乘機)與後行為(強制
性交)是否屬於同一個被害客體,也就是保護法益是否相同。又同學所提出揮刀先傷害犯
意後重傷犯意,二者被害客體本來就是身體法益,也不會有行為手段態樣不同導致法益不
同的問題,我覺得拉,應該不能與本題相比擬。因此,我認為保護客體不同,不能用犯意
昇高或降低,討論如後。
(二)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保護法益雖是性自主但有些微不同:
1.保護法益:雖然二者都列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但細緻區分,二者手段不同。罪質也不同
(陳子平,刑法各罪論上,2017,頁252)。
2.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5條):利用被害人已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抗能力之既
有無助狀態;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則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
之意思自由,通說見解認為二者雖然都是侵害性自主法益,但罪質不同。
3.此外,就甲對單純熟睡乙性交後,乙驚醒後再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的案例:
「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係用來描述「無法或難以擷取意願的狀態之人」的狀態,只要是
有人處於這種狀態,就不能趁人之危而為性交,這是性自主權維護的表現。因此,熟睡中
的人對其性交或猥褻,本來即會驚醒,而驚醒後則非屬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狀態,
行為人以強制力對其性交或猥褻,應構成強制性交或猥褻罪(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新
學林,2017年9月,頁392-393)。從此可以得知,學者認為對於熟睡狀態不是既有無助狀
態,評價重點是驚醒後的強制性交行為,而成立強制性交。
4.不過,調特考題既然是利用被害人酒醉狀態乘機性交,本來就不會有睡眠狀態是否為不
能抗拒的問題,本題就會成立225。之後,行為人另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違反意願對其
性交,二者的罪質不同,且犯意不同,行為也不同,我才會論以數罪併罰。
(三)其實我上課時都跟同學強調,每一個題目每個人的解法不同,縱使實務上案例事實
相同,法官判決的也會不同。只要論理清楚,能夠說服人就好了。以上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當然只要你的論理清楚,改題老師也不會說你寫錯。最後,祝大家都能順利考取RRRR,
這才是最重要的!